中国经济网北京时间8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公布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19]第33号(关于向陈烈权发出警告信的决定),陈烈泉为冠福控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简称“ST冠福”,股票代码002102.SZ)主要股东,于2019年4月18日和4月23日,承诺公司持有的“ST冠福”共计1.01亿股,占ST皇冠由我举办。 32.88%的股份(002102),占公司总股本的3.83%。但是,上述承诺直到2019年5月6日才公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采取监管措施发布警示信,并将其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中。
中国经济网记者询问,ST冠福于2019年5月6日发布《关于大股东陈烈权先生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日,陈烈泉共持有该公司3.07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66%。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46条规定,当上市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事件时,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股公司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2)法院判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任何股东持有的股份的5%以上均为法律质押,冻结,司法拍卖,保管,设置或者限制;
(3)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依法披露应披露的信息之前,如果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条件异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制作向上市公司提交书面报告,并及时与上市公司合作。并准确宣布。
上市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和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的买受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监管措施:
(1)订购更正;
(2)监督谈话;
(3)发出警告信;
(4)将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公共承诺等的行为记录在诚信档案中并予以公布;
(5)被确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是原始的行政处罚:
关于陈烈泉发出警告信的措施的决定
陈烈泉:
经调查后,您是冠福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冠福或该公司,股票名称为“ST冠福”)的大股东,该公司已于2019年4月18日和4月23日质押。 ST冠富“拥有1000万股,占ST冠富(002102)持股比例的32.88%,占公司总股本的3.83%。但是,上述承诺直到2019年5月6日才公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的规定,该局决定采取监管措施向您发出警告信,并将其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中。我们将警告您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研究,有效提高信息披露意识,严格遵守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您对此监督管理措施不满意,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该日起6个月内将其提交主管人民法院审理。收到这个决定。提起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予中止。
福建证监局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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